拍卖会公告

拍卖师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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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1-31 18:13


拍 卖 师 自 律 公 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执业行为,塑造并维护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爱国守法、公平公正、服务为本、诚信执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为取得《拍卖师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全体拍卖师按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的安排接受本公约的宣讲、培训、学习,并书面声明自愿加入本公约接受同业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要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规,维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境外主持拍卖会时应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大方、言行规范,体现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要勤勉敬业、持续学习、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推动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要精诚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摒弃不良作风,树立良好风尚。

第八条   要廉洁自律,不接受拍卖当事人合同之外的报酬或利益。

第九条   要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拍卖活动。

第十条   要依法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不得与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损害其他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不得为非拍卖企业、超范围经营拍卖企业或明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会。

第十五条   不得将拍卖师证书借予他人或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拍卖)。

第十六条   不得在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或尚未注册期间主持拍卖会。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主持拍卖会时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八条   不得未经注册单位的同意,为其他拍卖公司主持拍卖会。变更注册拍卖企业时,不得损害原注册拍卖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九条   为有效执行本公约,中拍协拍卖师分会成立自律公约监管委员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监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具体安排,由中拍协拍卖师分会负责推选和落实。

第二十条   监管委员会对拍卖师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接受同业及社会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违反公约的拍卖师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违反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的,提请中拍协负责拍卖师管理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拍卖师警告、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公约行为并被处分的拍卖师自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拍卖师培训教官或考官。拍卖师注册企业存在管理过失的,提请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取消企业参与行业评优、评级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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