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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九大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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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11 23:49作者: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解读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大重点条文解读


为方便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特邀王磊对《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九大重点条文进行解读。

王磊,律师、拍卖师。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研究中心法律顾问,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拍卖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导读:《规定》全文共25条,重点涉及九项内容:委托拍卖涉案财物的范围;拍卖权的取得方式;涉案财物的价值确定;委托拍卖合同的具体要求;拍卖文件应载明的事项;一人竞买、保证金制度;流拍后的价格确定及次数限制异议程序及撤销拍卖;禁止参与竞买和拍卖服务机构除名。


01 海关委托拍卖涉案财物的范围

法条:

第1条: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法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

第24条: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等进行变卖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解读:

1、表述由公物或罚没物资统称为涉案财物;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2、原有的四大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3、明确参照《规定》执行的相关涉案财物:

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涉及的财产变卖的;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保全措施涉及的财产变卖的;


02 拍卖人资格及拍卖权取得方式


法条:

第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取得从事相关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可参与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

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权通过竞价、摇珠或者集体决策等方式合理确定。海关可以参考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标准评定的拍卖企业资质等级,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建立涉案财物公开拍卖企业名单库。

解读:

1、海关有权依照公物拍卖资质、拍卖企业资质等级以及曾经参与涉案财物的处置效果建立自己的拍卖企业名单库。

2、明确了拍卖权的确定方式、适用顺序。确定竞价、摇珠、集体决策等方式。


03 委托拍卖合同中增加网络拍卖平台的条件要求


法条:

第5条:实施网络拍卖的,拍卖企业应与海关协商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并与网络拍卖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和拍卖企业开展网络拍卖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海关在与拍卖企业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中,就拍卖企业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

(二)具备保障网络拍卖业务正常开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拍卖标的网上展示,网络竞价,记录竞价过程,生成电子成交确认书,网上结算服务,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

(三)具备开展网络拍卖活动的业务流程,须包括:用户注册,拍卖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发布,拍卖标的网上展示,竞买登记,网络竞价及成交确认,网上结算,资料存档;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网络拍卖业务和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器、网络设施、技术人员、拍卖专业人员和资金;

(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平台的性质取得许可或备案;

(六)保障网络安全,确保拍卖平台正常运行;

(七)保证拍卖全程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八)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九)其他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工作。

第13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受领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海关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解读:

1、网络拍卖的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应与海关协商确定,拍卖公告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拍卖平台信息以及海关监督方式;

2、拍卖企业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所具备的条件,应当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3、委托拍卖合同中对于海关保管控制的涉案财物的保管、提货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承担非自身过错导致的相关损失。


04 涉案财物的价值确定


法条:

第6条: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设定保留价。海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由海关参照评估价合理确定。

解读:

1、涉案财物的价值确定明确全部由海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2、明确设定保留价,由海关参照评估价进行上下浮动。


05 拍卖文件中的特别提示义务


法条:

第8条:下列事项在拍卖实施时应在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在拍卖前经拍卖企业确认;

(二)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拍卖标的已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海关已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的,且在拍卖文件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五)海关及拍卖企业不能向买受人提供除罚没车辆以外其他拍卖标的的成交款发票,不接受买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六)其他应予特别提示的事项。

实施网络拍卖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内容予以特别提示。

解读:

1、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及途径与拍卖法基本一致,但拍卖文件中应就上述涉案财物成交款发票的开具及退换货给予特别提示;

2、网络拍卖的,特别提示的内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进行披露。


06 允许一人竞拍、确定保证金制度

法条:

第10条: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1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

第11条: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按公告指定渠道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收取数额由海关与拍卖企业协商确定。

第14条: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不足支付部分,应由海关或拍卖企业对原买受人采取但不限于寄送追款通知书、刊登追款公告、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缴。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按余款性质依法进行处置。

拍卖标的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解读:

1、参照网络司法拍卖的做法,对竞买人数不设限制,允许一人竞拍,加快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

2、因拍卖法未明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的依据系行业惯例,现规定予以明确。具体数额由海关与拍卖人协商确定。

3、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成交后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支付顺序,应首先用于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用于补差;不足的,海关和拍卖人可以依法追讨。


07 流拍后的价格确定及次数限制

法条:

第15条: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应价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流拍。海关委托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可根据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价格确定,也可以在原保留价的基础上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解读:

1、流拍后,涉案财物的价值可以由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也可以由海关在原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

2、降价幅度不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并没有降价次数的限制,由拍卖企业持续拍卖直至变现。


08 异议程序及撤销拍卖

法条:

第18条: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网络拍卖平台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实地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海关、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竞买人与网络拍卖平台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海关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

第19条:海关、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企业、网络拍卖平台的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海关可以暂缓或中止拍卖。


解读:1、异议主体包括了涉案财物拍卖的各方利害关系人;2、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海关对于拍卖人、网络拍卖平台的异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暂缓或是中止拍卖;海关对于拍卖结果存在所列情形的,有权直接撤销拍卖。3、竞买人参与特定涉案财物的竞买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09 禁止参与竞买和拍卖服务机构除名


法条:

第20条:实施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活动:

(一)海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三)承担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近亲属。

第21条:拍卖企业或网络拍卖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为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提供服务: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


解读:

1、承担涉案财物拍卖的委托人、拍卖人、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均被禁止;

2、禁止范围扩大到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3、明确了拍卖机构和网络拍卖平台除名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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